為什麼收到信用狀就要先審
信用狀是開狀銀行的付款承諾,但前提是出口商能提示符合條款的單據。 如果條款本身就做不到,例如交單期只有 5 天、檢驗證明要由買方簽字,出口商再怎麼小心也會產生瑕疵。
審狀的目的,是在出貨之前找出做不到或有風險的條款,請客戶修改信用狀。 一旦貨物出了港,談判籌碼就在買方手上了。
MT700 關鍵欄位白話解說
銀行之間以 SWIFT MT700 電文開立信用狀,每個欄位有固定編號。下面是審狀時一定要看的欄位:
| 欄位 | 名稱 | 要確認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40A | 信用狀種類 | 是否為 IRREVOCABLE(不可撤銷);需要轉讓時是否為 TRANSFERABLE |
| 20 | 信用狀號碼 | 之後每份單據可能都要註明 |
| 40E | 適用規則 | 通常是 UCP LATEST VERSION,也就是 UCP 600 |
| 31D | 有效期與地點 | 日期夠不夠用;地點在國外的話,要預留寄送時間 |
| 50 / 59 | 申請人 / 受益人 | 公司名稱、地址是否正確,錯了要請客戶改 |
| 32B | 幣別與金額 | 和合約一致 |
| 39A | 金額容許誤差 | 例如 10/10 代表可上下 10% |
| 41a | 指定銀行與兌付方式 | 是否限定特定銀行押匯(限押);兌付方式是即期付款、承兌還是讓購 |
| 42C / 42a | 匯票期限 / 付款人 | 即期(AT SIGHT)還是遠期;匯票付款人是哪家銀行 |
| 43P / 43T | 分批裝運 / 轉運 | 是否允許,和出貨安排是否相符 |
| 44E / 44F | 裝貨港 / 卸貨港 | 和實際出貨港、目的港一致 |
| 44C | 最後裝船日 | 生產與船期來不來得及 |
| 45A | 貨物描述 | 品名、規格、數量、單價、貿易條件和合約一致 |
| 46A | 應提示單據 | 每一份都拿得到嗎?簽發單位合理嗎? |
| 47A | 附加條件 | 逐條確認做得到;有沒有軟條款 |
| 71D | 費用負擔 | 國外銀行費用由誰負擔;瑕疵費金額 |
| 48 | 交單期 | 裝船後幾天內要交單;沒寫時是 21 天 |
| 49 | 保兌指示 | CONFIRM、MAY ADD 或 WITHOUT |
時間三角:44C 最後裝船日、48 交單期、31D 有效期這三個日期要放在一起看。 例如最後裝船日 9 月 30 日、交單期 21 天、有效期 10 月 10 日,如果 9 月 30 日才裝船, 實際只剩 10 天可以交單(取有效期與交單期較早者)。
軟條款與危險條款警訊
下面這些條款,要在出貨前特別小心,必要時請客戶修改或刪除:
1. 檢驗證明或單據需要申請人簽署
2. 信用狀要等某個條件成立才生效
3. 船名、船公司或出貨日由申請人另行指定
船名或船期要等買方通知,等於把出貨時間交給買方決定,可能讓你趕不上最後裝船日。
4. 交單期過短
48 欄位只給 5 到 7 天,又需要商會簽證、領事簽證或第三方檢驗,時間根本不夠,等於必然產生瑕疵。 應請客戶改為 21 天。
5. 有效地點在國外,或限定國外銀行押匯
31D 寫開狀銀行所在國、41a 限定在國外的開狀銀行櫃檯兌付時,單據必須在期限內寄到國外, 實際可用的時間又被縮短。建議改成「IN TAIWAN」、「AVAILABLE WITH ANY BANK」。
6. 部分正本提單直接寄給申請人
「1/3 ORIGINAL B/L TO BE SENT DIRECTLY TO APPLICANT」代表買方可以拿這份正本提單先去提貨。 萬一單據有瑕疵被拒付,貨物已經不在你的控制之下。
7. 提單受貨人直接寫申請人
受貨人(Consignee)直接寫進口商名稱時,提單就不是可轉讓的指示式提單, 銀行與出口商對貨物的控制力都會降低。常見做法是「TO ORDER OF ISSUING BANK」或「TO ORDER」。
8. 開狀銀行或國家風險高
信用狀的保障來自開狀銀行。開狀銀行規模小或位於高風險國家時,可以考慮請銀行保兌, 讓保兌銀行另外承擔付款責任。
審狀檢查清單
- 40A 是 IRREVOCABLE;40E 適用 UCP 600。
- 50 申請人、59 受益人的名稱與地址正確。
- 32B 金額、幣別與合約一致;39A 誤差範圍符合出貨安排。
- 45A 貨物描述、數量、單價、貿易條件與合約一致,而且做得到。
- 44C 最後裝船日來得及生產與訂艙。
- 48 交單期足夠完成所有文件,包含簽證與檢驗。
- 31D 有效期夠用,有效地點最好在台灣。
- 41a 兌付銀行是 ANY BANK,或是你的往來銀行。
- 43P、43T 分批與轉運規定符合實際出貨方式。
- 44E、44F 港口和實際出貨港、目的港一致。
- 46A 每一份單據都拿得到,簽發單位合理。
- 47A 逐條確認做得到,沒有軟條款。
- 71D 費用負擔合理,瑕疵費金額可接受。
- 開狀銀行信用可接受,必要時評估保兌。
什麼時候該請客戶修改信用狀
只要符合下面任一種情況,就應該在出貨前請客戶修改:
- 條款和買賣合約不一致,例如金額、品名、貿易條件。
- 條款實際上做不到,例如交單期太短、要求拿不到的文件。
- 有軟條款,讓付款與否取決於買方。
- 名稱、地址、港口打錯字。小錯也可能讓單據前後對不上。
修改的流程是:出口商通知買方 → 買方向開狀銀行申請修改 → 開狀銀行以 MT707 電文發出修改書 → 通知銀行轉交給出口商。依 UCP 600 第 10 條,修改書要經受益人同意才生效。 要注意,同一份修改書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,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。
審完信用狀、開始準備文件時,可以參考押匯文件清單與製作重點; 常見的單據錯誤則整理在10 種最常見的押匯瑕疵。
常見問題
什麼是 MT700?
MT700 是銀行之間透過 SWIFT 系統開立跟單信用狀所用的電文格式。每個欄位都有固定編號,例如 31D 是有效期與地點、44C 是最後裝船日、46A 是應提示單據。看懂這些欄位編號,審狀就能快很多。信用狀修改則使用 MT707 電文。
什麼是信用狀的軟條款(Soft Clause)?
軟條款是讓信用狀能否生效或付款,實際上取決於進口商意願的條款。例如:檢驗證明必須由申請人簽署、信用狀要等申請人通知後才生效、船名要由申請人另行指定。有軟條款的信用狀,銀行付款保障大打折扣,應在出貨前請客戶刪除或修改。
信用狀上的「非單據條件」要遵守嗎?
依 UCP 600 第 14 條 h 項,信用狀若規定某個條件,卻沒有要求提示單據來證明,銀行會視為未規定而不予理會。但這不代表可以忽略:買方仍可能依買賣合約追究。實務上建議請客戶把條件改成明確的單據要求,或直接刪除。
收到信用狀後多久要審完?
越快越好,最好收到當天或隔天就審完。發現問題時,請客戶修改信用狀需要時間(客戶要向開狀銀行申請,再以 MT707 通知),若拖到出貨前才發現,常常會來不及,只能冒著瑕疵的風險押匯。
開狀銀行的信用不好怎麼辦?
信用狀的付款保障來自開狀銀行,如果開狀銀行規模小或位於政經風險較高的國家,可以請通知銀行或其他銀行保兌(Confirmation),由保兌銀行另外承擔付款責任。保兌費用與可行性依各銀行評估而定。
本文為一般實務說明,依 UCP 600 與 ISBP 821 整理,不構成法律或金融建議;實際審單結果以往來銀行及信用狀條款為準。